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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际汽车零部件展展会须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9/10 14:57:06 关注人数:   查看此展会详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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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展资格

展会的管理机构是指广州一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展会有关的一切事宜 , 所有参展申请须经其确认方为有效申请。

管理机构有权选择参展商。管理机构书面确认参展申请之前,参展商即使已经付款亦无任何权利。管理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须提出理由。

展览场地,是租给参展商在展览期内作业务推广之用。参展商在展位布置及展期内运用展位空间之方式,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的要求,否则管理机构有权清理参展商之展位,所需费用由参展单位支付。除参展规则明确规定情况外,任何参展商不得要求退回所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所有展品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假冒、伪劣及违法产品不得在展览会中展出。

■ 空间分配

管理机构全权分配参展商的展位,保留展位的最后决定权,可根据大会的需要调整展位安排,参展单位不得异议。

展览中的展位,是租与参展商本身,不能转让或与第三者共享。

■ 严禁事项

展位中严禁派发非参展单位的数据,若参展商派发非参展单位数据,管理机构有权没收或取消参展单位资格。

展位中严禁派发非主办单位的展览会宣传数据及有关名录数据,一经发现,管理机构立即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 展位结构

管理机构保留改动或清除违反主办单位要求或规则的展位的权利,参展商需要负责该费用,并不得向管理机构追讨因此引起的损失。

展场内的任何展览工程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及不影响其它参展商之要求,其设计施工图纸须经消防部门认可,若违反消防条例,一切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 标准展位

标准展位由管理机构指定承建商搭建,除非管理机构书面许可,参展单位不得对标准展位随便更改。

标准展位内的装饰不得超过展位高度。

■ 租用空间自建展位

所有自建展位的设计、选用材料及其结构,必须符合展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非经管理机构书面许可,参展单位不得自建展位,但参展单位必须对自建展位的安全负责,并办理有关的消防手续。

自建展位不得改动展馆结构,不得影响其它参展商,若影响其它参展商,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修改或撤除。

■ 电力供应

展场供应电力为单相 220 伏特。

参展商提前申请,可获三相 380 伏特电力,所有电力工程之费用均由参展商支付。电器安装设计图纸须专业工程人员设计,必须符合安全之规定。

为安全起见,所有展场内接驳总机之电力安装必须由指定承建商进行。

需要特别电力(如不同电压、频率或接驳)的参展商需自行准备或通过大会指定承建商安排、协助。

任何插座不可接驳超过一个插头。

不得使用万能插头。

不得使用闪光 / 闪动的照明或霓虹灯。

■ 电源接驳及电费

参展商如需用电,请填妥机械用电。严禁使用动力电源作照明用。

使用组合灯箱的参展商可申请接驳电源,请填妥照明用电。

■ 场地使用安全守则

展览期间任何时间,参展商之展位须由授权代表看守,该代表必须遵守展览规则及主办单位及展馆的各项规定。

管理机构如认为任何展品或宣传品危险、非法、不道德、不雅、不符合展览标准,需将该展品撤离展馆,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负责。

参展商保证展品、包装、有关宣传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包括已经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专利、设计、名称等,并承诺向被侵权单位赔偿侵犯权益而引起的损失。

展位之布置,必须在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法完成而须加班,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参展单位支付。

布置展览期间,为保证展品之安全,所有展品只准搬入展馆,严禁撤离展馆。

展览正式结束之前,除已获管理机构书面特许放行外,参展商不得撤走任何展品。修补或更改展位及展品,只可在公众离场后在管理机构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

所有视听器材的位置、音量及发光器材不得对其他参展商及观众造成不便。

参展单位的代表必须在报到时领取参展的证件,并在进入展馆时及在展馆内佩带证件,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没有证件的代表进入展馆。证件丢失,必须报告主办单位,展览结束,证件应交回主办单位。

因参展单位的参展代表或代理人员的过错,导致展馆发生火灾或其它损失,管理机构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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