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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油加气与油气回收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5/17 21:20:56 关注人数:   查看此展会详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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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油气再放空
广东全面启动油气回收
 
    随着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大量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广东省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于2010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地区2012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未按时完成治理的,环保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
  据了解,目前广东全省加油站超过5590个,油库200多座,油罐车约3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800万吨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约为630万吨。由于汽油挥发性较强,全省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并且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同时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元。
  分阶段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根据《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广东省油气回收治理分准备工作、治理改造、验收3个阶段进行。据了解,目前所有准备工作(包括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环保验收标准的制定等)已经完成。
  按照要求,各地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完成时间为2010年10月之前,其他地区完成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改造完成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须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方案”要求珠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分别于2010年底、2012年底前完成验收。
  加强对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
  “方案”要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环保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才准予给油罐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到验收时仍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环保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方案”还指出,深圳和广州等重点城市应当要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城市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广东省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油气回收工作开展之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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